
《中国税务报》:刑法修定引关注 宽严相济成现实
袁祥生,孙从华,吕厚言
日前,江苏省淮安市国税局稽查局主动邀请当地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相关职能部门召开了《刑法修正案(七)》涉税条款研讨会,就新修订的《刑法》有关具体内容展开研讨。
江苏省淮安市国税局稽查局反映,《刑法》经修订后,对“逃避缴纳税款”的处理有新的变化,但工作中有些情况税务机关难以把握。在新涉税条款的司法解释还没有出台期间,涉税违法案件的移送标准是什么?税务行政执法中关于涉税案件移送问题是否会存在执法风险?比如,
司法机关认为,《刑法修正案(七)》涉税条款的相关司法解释发布以前,涉税违法案件的移送,应遵循法律“从旧兼从轻”和“从新兼从轻”原则。具体讲,就是凡未移送的以及以后查处的涉税案件,只要符合《刑法修正案(七)》相关要件的,不需要移送公安机关;税务机关按规定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应当在所有行政救济期限全部结束后执行移送。此外,《刑法修正案(七)》涉税条款中“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其“五年内”是指从
2009.04.17 《中国税务报》-纳税人专刊